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4月3日)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4月3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个体工商户 | 欧兆宏 | 钦农(农药)罚〔2024〕2号 | 根据《钦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开展“执法为民护航春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2024年3月1日,钦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钦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钦南区大番坡镇所有农药经营主体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到当事人门店时,发现该店销售45%三苯基乙酸锡可湿性粉剂、43%氯氰·敌敌畏乳油、4.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5%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等4种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45%三苯基乙酸锡可湿性粉剂(45克/包)46包;43%氯氰·敌敌畏乳油(900ml/瓶)10瓶;4.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1000毫升/瓶)9瓶;5%高效氯氟氰菊酯微乳剂(200毫升/瓶)42瓶;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24年4月3日 | |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82398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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