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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情信息调度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153号)

时间:2024-04-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做好农情信息调度工作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多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农情信息调度工作,为农业生产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促进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为持续发挥农情信息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和引导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情信息调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完善农情信息调度体系

  (一)继续加强常规农情调度。按照逐级上报原则,继续稳定完善村—乡(镇)—县(市、区)—市—自治区的农情上报通道,定期通过广西农情信息管理系统、广西农业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层层上报、全面汇总农情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协调好乡(镇)、行政村,落实相对固定的基层农情信息调查填报人,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内部明确承担农情信息调度工作的部门,确定至少2名农情信息员专职负责农情调度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市、县(市、区)农情信息员进行备案、监测。

  (二)建立农情固定观察点长期监测。2024年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在全区范围选取100个行政村作为农情固定观察点,落实专门机构、专人,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长期监测观察点内包括农村人口、耕地使用、农民收入、农业生产、产业发展等具体指标,通过固定观察点的监测数据推断全区情况,并与常规农情调度数据相互佐证,不断提高农情信息准确度。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做法,建立各自农情固定观察点。

  (三)建立专家队伍会商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本系统业务骨干、专家,成立重大农情会商专家队伍,完善会商机制,重点就农业生产意向、主要农作物面积和产量预测、畜禽及水产品产量预测、重大灾害损失评估等重大农情问题,定期组织开展会商,并将会商结果与常规农情调度数据、农情固定观察点监测数据相互佐证。如专家会商意见有较大分歧,要组织开展实地抽样调查。特别重要的农情数据,应与国调、统计、气象、科研院所等部门进行沟通和相互佐证。

  二、规范农情信息上报程序及要求

  各地要按照当前农情调查制度,通过广西农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上报所有报表,超过规定时间2天上报的报表视为无效报表。灾情上报要求第一时间文字汇报或者在广西农业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初报灾情,同时抓紧核查受灾和损失情况,3日内续报详情;在灾害天气结束后3天内核报灾情,并上报《灾后种植业生产恢复调查表》。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灾害详细情况的,应快速形成文字材料,报告灾情发生的简要情况,并在48小时内通过广西农业自然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初报灾情。在上报程序上,实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审签盖章制,一般农情(灾情)报表(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签,重大农情(灾情)报表(报告)由局长审签,经局领导审签并盖单位公章的报表(报告)才能上报,未经局领导审签的农情调度报表,视为无效报表。特别重大的农情(灾情),需要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三、强化责任落实及实绩考核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情信息调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情信息调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和制度,指定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把农情信息调度工作抓实抓好。下一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逐步把农情信息调度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等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得好的,将给予通报表扬和考核加分;对不按照农情信息调度相关规定落实信息调查、审核把关、按期上报等工作要求的,将不定期通报或约谈相关责任人,并在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如因农情信息调度工作不力造成上级部门及领导决策失误的,将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75604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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