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4月18日)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4月18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自然人 | 杨业进 | 钦农(渔业)罚〔2024〕8号 | 2024年2月10日14时29分,执法人员在N21°34.986′E108°44.930′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犀牛脚管1263”船舶,该船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1.没收渔获物明虾6.07千克(已放生);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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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侯辉和 | 钦农(渔业)罚〔2024〕10号 | 2024年2月10日06时57分,执法人员在N21°38.019′E108°44.243′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合浦县监管091237”船舶,该船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安装禁用渔具,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 1.没收渔获物明虾和杂鱼99.51千克(已放生); 2.没收电鱼设备1套;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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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徐子波 | 钦农(渔业)罚〔2024〕11号 | 2024年02月20日07时01分,执法人员在N21°34.662′E108°49.790′附近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船舶,该船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禁用的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 1.没收渔获物车螺13.2千克(已放生); 2.没收拖曳水冲齿耙耙刺1套; 3.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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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杨权生 | 钦农(渔业)罚〔2024〕22号 | 2024年02月02日17时02分,执法人员在中船附近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犀牛脚管0219”船舶,该船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禁用的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687.38千克(已放生);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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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刘森尤 | 钦农(渔业)罚〔2024〕23号 | 2024年02月17日11时53分,执法人员在中船附近海域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大番坡管2021”船舶,该船利用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的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使用禁用的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 1.没收渔获物花甲螺1004千克(已放生); 2.没收涉案渔船1艘。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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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徐华丽 | 钦农(渔业)简罚〔2024〕14号 | 2024年4月10日15时42分,执法人员在犀牛脚渔港登临检查当事人所属“犀牛脚管0060”船舶,该船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202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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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83174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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