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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金豆也违法?小心!柳江已经有人被处罚了

时间:2024-04-1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今年3月份,柳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柳江区农业农村局移送一起非法网络购买金豆案,目前柳江区农业农村局已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柳江区居民韦某某,分别于2022年11月19日、2023年1月13日在抖音上购买2盆(4株)盆栽,放在自家楼顶用来观赏。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涉案的4株植物为野生金豆,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柳江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4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4株金豆的行政处罚。目前涉案的野生金豆已由专业保护部门回植野外。

  金豆,也被称作“山橘”、“金柑”,是芸香科金橘属常绿灌木植物,其果小似豆,密生枝梢,入秋转色淡黄至葵黄,挂果期长,观赏价值高,深受人们喜爱。正因如此,野外族群数量及分布日微,于2021年9月7日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如今已被禁止采挖、买卖。私自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制裁。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柳江区农业农村局郑重提醒广大群众:野生植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植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私自采挖、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群众切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以免身陷囹圄。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lz/t182428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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